专利权人自专利授权的年度起,到专利保护期届满专利权终止时,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1)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2) 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情况是,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自第三年度起缴纳申请维持费。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
(1)当面缴纳专利年费:在缴纳年费时,交费人应明确其应该缴纳费用的专利号及年费额度,且认真填写缴费清单,缴费后当面核实《收费收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费处(面交)在受理大厅。工作时间是每天8:00am-4:30pm,节假日不上班。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如果申请人或专利人缴费的最后期限是法定节假日,可以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来缴费。另外,申请人或专利人还可以在节假日当中通过邮寄的方式来缴纳专利费用。
(2)邮寄缴纳专利年费:通过邮局汇款,必须在留言处填写必要缴费信息,汇款单末尾处写明专利号。
(3)银行汇款:通过银行汇款,应当在银行汇款单附言处中写明专利号、费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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