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安徽新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的“新东方烹饪教育”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行政纠纷。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新东方烹饪教育”与引证商标“新东方学校NEW ORIENTAL SCHOOL”构成近似商标。 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判断商标标识的近似问题。一般认为,如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的组合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有特定联系,那么二者构成近似商标。